在校大学生应征须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0-26 浏览次数:
  一、征集范围
本市确定征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不含自考生、夜大生、学历文凭教育生),不限性别、原籍。
    二、应征程序
  1.受理报名。自愿参军服役的在校大学生可在10月底前到所在学校的武装部或承办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并接受初步审查。办理报名手续时,请带好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近期免冠照片2张。
  2.接受体检和政审。应征在校大学生接到区征兵办的体检通知后,应持通知书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接受政治审查。应征在校大学生在接受体检和政审时,要依法配合兵役机关的工作,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和既往病史以及寒暑假回乡(家)的情况,如实汇报本人和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审定新兵。体检和政审工作完成后,由区征兵办对合格的应征在校大学生进行全面衡量,按照今年的试点征集任务数在政治、身体、年龄、文化都合格的应征在校大学生中择优定兵。
    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在校大学生,由区征兵办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持本人的入伍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保留学籍手续、迁转党(团)组织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并做好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集结的准备。在此期间,要服从兵役机关的管理,做到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5.检疫复查。新兵到部队后,要接受身体和政治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发现有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要被送回原征集地,作退兵处理。检疫复查是保证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应征公民本人负责的体现,应正确对待。
    三、优待和安置政策
    1.优待。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后,其本人和家属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与其他社会应征青年相同。外省(市)考入本市高校的应征在校大学生除按政策享受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外,同时,按规定享受本市优待。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当学期的学费,由学校全部返还。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2.复学。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可以回入伍前就读学校复学。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教育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3.安置。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退役后复学时,由安置部门按照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四、廉洁规定
  对向征接兵人员送钱、送物,请吃、请玩的应征大学生及其家属,取消该应征大学生批准入伍的资格,并根据情况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违规违法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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